第一條 為進一步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中央政府設立了國家助學獎學金,河南省政府設立了河南省政府助學獎學金(以下簡稱“省政府助學獎學金”)。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以及《河南省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省政府助學獎學金分為省政府獎學金和省政府助學金兩種形式。
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專科學生(大一新生不參加評選)。國家獎學金資助金額為每人每年4000元。省政府獎學金資助金額為每人每年3000元。
國家助學金、省政府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我校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專科學生(大一新生不參加評選),以資助其生活費為目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
上述四項資助每年的資助人數及標準均按照中央或省政府的相關主管部門當年度下達的名額指標及標準核定。
各學系的名額原則上按照相應年度本系可參評學生人數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未受到任何校規校紀處分;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自尊、自愛、自強、自立;
4、熱愛所學專業,學習勤奮、刻苦,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提前申請的前一學年至今有一學期獲得校級二等以上優秀學生獎學金;
5、積極參加科技活動、文體活動,具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身心健康;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不鋪張浪費。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省政府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未受到任何校規校紀;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自尊、自愛、自強、自立;
4、熱愛所學專業,學習勤奮、刻苦,學習成績考試課排名在班級前70%以內;
5、積極參加科技活動、文體活動,具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身心健康;
6、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不鋪張浪費。
第五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省政府助學獎學金均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10月份受理申請。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學生按學年向所在學系提出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但同一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助學金。
第七條 各系學生資助領導小組根據申請學生的家庭情況及表現,按分配名額確定推薦名單后,報送學工處。由學工處和各系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推薦學生名單集中進行全院兩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廣泛征求意見。
公示期間學生如對推薦名單存有異議,可直接向學工處提出書面申訴,學校調查核實后,如情況屬實即對推薦名單進行相應調整。
第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學生本人填寫《國家(省政府)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省政府)助學金申請表》,學系填寫我院《國家獎學金資助學生推薦表》、《省政府獎學金資助學生推薦表》、《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推薦表》以及《省政府助學金資助學生推薦表》,蓋章后交學生處。
第九條 學生處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核并交學院審批后,報送省教育廳和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學校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國家、省政府助學獎學金實行專款專用。確保國家、省政府獎學金真正用于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國家、省政府助學金切實用于貧困學生的生活費開支。所有助學獎學金由財務處統一發至獲獎學生的銀行卡上。
第十一條 各系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評審、推薦及材料報送工作。對于沒有按要求報送材料和未按規定評審、推薦的系,一經核實,視情節輕重,核減或取消該項資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