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全省大中專學校
《就業創業證》發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省屬中等專業學校: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5〕59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大中專學生《就業創業證》的發放和審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就業創業證》發放對象是指在校期間創業的大中專院校在校生。
二、發放原則和政策說明
(一)發放原則
堅持誠實守信、自愿申請、學校審核、分級管理的原則。
(二)相關說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精神,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現已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各大中專院校在校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相關材料申領《就業創業證》,持《就業創業證》享受稅費等優惠政策。
(三)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1.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3.經相關部門對申報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
4.自主創業的大中專學生持《就業創業證》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必要條件。
三、申領發放程序
(一)個人申請。學生個人申請材料包括:1.《就業創業證》申領表原件1份(附件1);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正反面復印在一張A4紙上);3.本人學生證復印件1份;4.本人兩寸照片2張(一張需直接粘到申領表上,一張姓名寫在像片后面,學校統一放在信封里即可)。
(二)初審。申請學生提交材料原件復印件時均需由所在院校審驗原件,嚴格把關,審核確認學生信息。
(三)上報審核。各院校將學生個人申請材料、《就業創業證》發放登記臺賬(原件、電子)3份(附件2),按行政隸屬關系進行申報。其中,省屬高校(每月第一個周二)和省屬普通中專學校的相關材料(每月第一個周三)報河南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促進會集中復審、省公共就業服務中心最終審核、發放;民辦高校、市屬高校和市屬普通中專學校向河南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促進會報備(發放登記臺賬原件、電子版各一份)后,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發證。
(四)各院校畢業生離校后創業的,可憑上述材料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大中專院校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統籌協調《就業創業證》的申領工作。此項工作由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部門統一管理。要明確任務分工,專人負責,并公布聯系電話,確保為有創業意愿的學生提供及時、高效、優質的服務。《就業創業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堅決杜絕冒領、代領等現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出借、轉讓《就業創業證》的人員,有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創業證》,并記錄在案。
2.做好政策宣傳。各院校要結合推進學校創業教育和學生自主創業工作,通過形式多樣的教育宣傳活動,積極宣傳《就業創業證》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幫助廣大學生知曉政策、用好政策。
創業有關事宜請到我院就業指導處(辦公樓304房間)咨詢。
聯系電話:60987683 聯系人:韓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