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申報第二期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
基金項目的通知
教畢指〔2012〕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部2013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網絡視頻會議要求,進一步推動各地和高校加強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鼓勵支持大學生創業,為大學生創業提供資金支持,在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指導下,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定于2012年12月-2013年3月組織開展第二期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華圖創業基金”)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簡介
華圖創業基金由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聯合華圖教育集團籌資1000萬元共同設立,每年為大學生創業提供至少200萬元資金支持,并支持開展創業宣傳、創業教育、創業指導等服務工作。基金屬無償公益基金,資助期內不溢價、不分紅。單項資助金額最高30萬元。對發展前景良好的創業項目,基金管理委員會還將推薦接力基金并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基金管理辦法詳見附件一)
二、資助對象
基金資助對象為誠信守法、具有創業精神和能力、做好創業準備的高校大學生。在校大學生或畢業兩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均可申請。
三、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為創業項目負責人或創業企業法定代表人。
2.具有優勢互補、富有責任心、矢志創業的核心創業團隊。
3.創業項目能體現時代特點,符合國家“十二五”重點產業發展方向,代表本地區或本學校大學生創業水平。
4.已實現公司化運作,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急需資金支持的大學生創業項目優先考慮。
5.自愿遵守《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覺服從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安排和監督,關心支持大學生創業公益事業。
6.獲得所在高校重點推薦,自覺接受學校管理和指導。
四、申報要求
1.基金采取限額推薦、網上申報、分區評審的方式,由各地和高校自主安排項目選拔申報工作。原則上每所高校申報創業項目不超過3個。
2.申請人統一登錄“全國大學生創業服務網”提交創業項目信息,了解活動相關內容。網址http://cy.ncss.org.cn。
3.項目申報截止日期:2013年3月31日,逾期將不予受理。
4.各地和高校要切實做好基金宣傳申報工作,在保證申報數量的同時,強化申報質量,真正把有創業融資需求的優秀項目挖掘出來,為大學生創業做好指導服務。
聯系人:黃晶、蕭瀟 電話:010-66092081 66092076
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件
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管理辦法
(2012年11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大學生創業工作,切實管理好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由全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和華圖教育集團聯合成立,由華圖教育集團所屬上海大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進行運營的基金。本基金主要職能是從事大學生創業項目基金資助、創業宣傳、創業教育等工作,從而促進大學生創業,帶動大學生就業。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的組織決策機構為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的管理機構為上海大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對基金的運營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機構及職權
第三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相關章程及工作規范,決定創業項目評審標準,組建創業項目專家評審團,審定創業項目最終評審結果,審定本基金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推動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發展,組織開展創業宣傳、創業教育、創業服務等工作;
(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三)決定基金評審活動方式、評審范圍和評審標準;
(四)組建創業項目專家評審團,并審定創業項目最終評審結果;
(五)審定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六)監督基金資金專用賬戶的使用情況;
(七)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相關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基金運營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資助資金,簽署投資協議,劃撥資金,跟蹤創業企業后續經營管理,組織資金退出等。
第六條 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可根據發展需要,聯合有關孵化機構,共同推動大學生創業工作;孵化機構應當按照大創投資管理公司相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提供配套資助資金、創業項目來源、孵化場地等資源。
第三章 基金資助的方式、對象與期限
第七條 基金資助方式分為股權資助與債權資助兩種。
股權資助,是指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機構)出資與創業者等共同設立創業企業或對已成立的創業企業增資并在資助期內不享受投資收益的資助方式。
債權資助,是指大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或委托銀行向創業者發放小額貸款以資助創業項目的資助方式。
第八條 股權資助主要適用具有較大成長潛力的創業項目,單個創業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三十萬元。
債權資助主要適用金額需求較小且能較快實現盈虧平衡的各類創業項目,單個創業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十五萬元。
第九條 基金資助對象為誠信守法、具有創業精神和能力、做好創業準備的大學生。
第十條 股權資助的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債權資助的資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視創業項目具體情況而定,最長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創業者不得同時接受債權資助及股權資助。已獲得股權資助的創業者不得再申請債權資助;已獲得債權資助的創業者在提前清償貸款后符合股權資助條件的,可以申請股權資助,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股權資助。
第十二條 在股權資助中,除基金以外的其他股東向創業企業足額繳納的出資額應當大于基金資助金額。創業企業及創業者遵守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各項規定的,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在資助期內不分配創業企業利潤。
第十三條 在債權資助中,創業企業要遵守大創投資管理公司的相關規定并按時返還貸款本金。
第四章 基金資助申請與評審
第十四條 創業項目由相關高校就業指導中心進行選拔推薦,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組織評審。正式評審采取項目計劃書和面試答辯評審相結合的機制。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合法。申請人申請的創業項目應當完整獨立,申請人不得將創業項目拆分為多個創業項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義申請資助。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創業項目專家評審團。組織評審前,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與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或代表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實行公正面試答辯評審。
第十七條 申請人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并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后,方可獲得基金資助。
第十八條 申請人未通過初審或者面試答辯評審的,可以對創業項目調整和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請。
第五章 基金資助資金的劃撥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接受股權資助前須簽署《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股權資助協議》及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注冊創業企業、足額繳納對創業企業的出資并辦理完成相關手續。以上流程經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審核確認完成后,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流程,及時將資助資金劃入創業企業。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接受債權資助資金前應當取得創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受托銀行開設申請人個人借記卡及創業企業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申請人、擔保人、創業企業應當簽署《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債權資助協議》及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和受托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辦理相關手續。以上流程經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審核確認完成后,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流程,及時將資助資金劃入創業企業。
第六章 創業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大創投資管理公司通過技術服務、管理咨詢、跟蹤支持、創業孵化等方式實施創業項目的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創業企業應當每季度按照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要求上報企業信息、提交財務報表、匯報業務發展情況及其他信息。享受股權資助的創業企業可以自聘或在資助期內聘用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認可的代理記賬機構,每年向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提供具備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創業者應當全職在創業企業忠實、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創業企業財產,損害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及其關聯方名譽及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創業者、創業企業獲得資助資金后,應當積極參加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的創業活動。
第七章 資助資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條 創業者及創業企業在資助期滿后應當按照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確保資助資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財產或損害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創業者或創業企業在資助期內可以申請提前返還資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在股權資助模式下,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在資金退出時,創業者或創業企業優先將股權以原價全部回購。如只能部分回購,則其余部分由接力基金進行承接。接力基金承接的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溢價部分的40%作為選拔、扶持經費,投入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用于繼續資助大學生創業項目,溢價部分的60%給予創業者或者創業企業用于前期項目運營激勵。
第二十八條 創業者或者創業企業在資助期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的,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有權提前終止對創業者及創業企業的資助,要求創業者或者創業企業返還全部資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收回的資助資金及所獲得的收益,全額投入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繼續用于資助創業者。
第八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建立獨立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體系,依法專戶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將不定期擇機通過工作評估、專業審計機構檢查等方式,對大創投資管理公司開展資助的創業項目的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在股權資助模式下,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機構)通過對創業企業進行年度及不定期財務審計等方式,對創業企業實施監督,創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或孵化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在債權資助模式下,創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及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委托的銀行對創業企業基本賬戶及一般賬戶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創業者或者創業企業違反基金管理相關規定或者與大創投資管理公司簽署的相關文件約定的,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有權向創業者或創業企業追償違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申請人,是指申請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資助的創業項目負責人;
(二)創業項目,是指申請人向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申報的擬由創業企業實施的項目;
(三)創業者,是指已經獲得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資助的申請人;
(四)孵化機構,是指受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委托的負責企業日常管理和服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